A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可见,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应该提供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而非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由此可知,债务人乙公司如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法院通知的7日内向法院提出。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可见,乙公司不能以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且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