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对于附款的行政行为,附款是否成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发生或者解除与否的依据。附款使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附款成就时才生效,并不是立即生效。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和有违法因素的两类情形。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一)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二)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三)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四)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五)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有违法因素的情形主要有:(一)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效力终止也可以因为合法情况予以废止。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导致其效力终止的唯一原因说法错误。
C项:说法正确,当选。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滥用职权是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违法的独立理由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