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答案ABC)因法律的修改。
A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符合法律规定。
B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本题中,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符合此规定
C项:说法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法院审理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D项:说法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可知县规划局与市规划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题中,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