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筛选结果 共找出243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

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

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

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 

B

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C

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D

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

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

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

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

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

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

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

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

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B

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C

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D

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

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

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

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

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

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

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

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

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

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

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

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 2小时

D

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