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0万元的购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于4月1日交货,乙公司于4月10日付款。4月1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交货,乙公司验收入库。4月10日乙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资金紧张,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之后,甲公司多次打电话、发函催要货款未果。9月1日,甲公司派专人及律师顾问到乙公司再次催要货款。为了解决当时的“困境”,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转账支票,记载付款日期为9月11日,没有填写甲公司名称即将该支票交付。甲公司于9月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时甲公司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在票据的背面注明,“款项已结清,若此支票无法兑付请找乙公司追索,我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未记载被背书人为丙公司,即将票据交付。9月3日丙公司委托开户银行Q向乙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以乙公司存款账户余额仅有20万元不足付款为由予以退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关于甲公司背书转让支票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为丙公司,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
- B
甲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为丙公司,丙公司可以自己记载,与甲公司记载效力等同
- C
甲公司背书转让支票时在票据背面所做的记载,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
- D
甲公司背书转让支票时在票据背面所做的记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