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欠、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