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相比具有数据优势和易于计量的特点。
与声誉风险不同的是,战略风险是一个单维的风险体系。
对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贷款是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7%。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在普通股之前、在一般债权人之后,并带有赎回机制。
根据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附属资本都可以记入商业银行资本。
银行经常将声誉风险看做是对市场价值最大的威胁。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