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 )。
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案件
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重大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有权径行撤诉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主动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原告应当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被告举证的范围仅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被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负有举证责任
某县城管执法局认为宝利电子公司的建房违法,决定强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其后,拆除决定被认定违法,宝利电子公司要求县城管执法局子以赔偿,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宝利电子公司除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本公司员工赵某与当地居民钱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内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县城管执法局应予赔偿。县城管执法局提交了宝利电子公司员工孙某和执法人员盛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有关该案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盛某证言的证明效力优于钱某证言的证明效力
法院不能因赵某为原告宝利电子公司的员工而不采信其证言
盛某的证言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若赵熹出庭作证,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责任
赵某、孙某与盛某的证言均不得来信,法院应当采信钱某的证言
袁某认为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对他的房产信息记栽有误,要求更正,该局拒绝。袁某向法院起诉该局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该局在一定期限内更正,法院予以受理。该局认为,袁某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下列关于本案法院受理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3年)
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袁某应向上一级房产管理局授诉
法院受理本案正确,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对拒绝更正的理由进行举证
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错列被告,袁某应起诉中川区人民政府
法院受理本案错误,理由是袁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川区房产管理局所记载房产信息有误且拒绝予以更正的证据
法院受理本案正确,中川区房产管理局应当时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进行举证
甲市居民陈某驾车送人前往乙市,在乙市丙区与丁区居民谷某的车相撞,陈某出手殴打谷某,将其打伤。乙市丙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陈某的汽车,并处罚款500元。陈某对丙区公安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处理太重。谷某亦不服,认为应给予陈某治安拘留处罚。下列关于本案复议、诉讼问题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或者说法有( )。(2009年)
若陈某起诉,法院应当追加谷某为共同原告
谷某作为受害人无权起诉丙区公安分局
对扣留汽车行为,陈某可向丙区人民法院起诉
谷某应向丁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公安分局
陈某可以不经申请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李某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县交通局发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县公安局裁决李某承担被打伤的受害人3万元医疗费用
县政府对李某与本县中心医院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县卫生局告知李某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申请听证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起诉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5年回忆版)
认为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内容
受诉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被告应当在收到诉讼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
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选《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3年)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拆徐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乙县政府申请复议,乙县政府调查审理后,决定没收药品并将罚款降为10万元;药厂不服予以起诉。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法院应以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