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附属资本都可以记入商业银行资本。
商业银行二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在普通股之前、在一般债权人之后,并带有赎回机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7%。
对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贷款是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
与声誉风险不同的是,战略风险是一个单维的风险体系。
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相比具有数据优势和易于计量的特点。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根据《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商业银行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方法有( )。
根据银行的业务特征及诱发风险的原因来划分,以下哪些是属于银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