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关于跨国银行业的监管
统一了监管资本定义
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建立了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
正式监管权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公式为()。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12.5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12.5
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等不同层次
我国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15%
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
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进一步提高了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至()。
2%
25%
4%
6%
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不包括()。
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次级债券
()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
法律法规
监督检查
最低资本要求
市场纪律
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
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商誉
可转换债券
下列事件发生在1988年的是()。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
《巴塞尔资本协议》通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发布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反映了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是银行资本金的静态反映。
账面资本
监管资本
经济资本
实收资本
商誉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