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界定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职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不由总行承担,但具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具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不由总行承担,也没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也没有单独的经营许可证
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说明有关情况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违法事项有关的个人采取短暂的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
冻结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账号
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等文件
(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银监会应当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罚款。
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同时有权要求其董事就其业务活动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是银监会的一项直接检查监督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应当实行任职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