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只涉及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做出决定。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天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告或投资顾问建议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商业银行报告期间,可以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列说明。
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
商业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合规地开展金融创新。
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而销售文件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