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2014年3月5日,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了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园工程项目的账户,除此以外,与乙银行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账户属于新设账户,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因此无需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2)审计项目组为了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是否被高估,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从应收账款明细中选取样本,实施函证程序。
(3)针对应收账款,审计项目组对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中高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项目采取消极函证方式设计函证样本,并以邮寄方式发函。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甲公司有关记录核对后,取得加盖甲公司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注册会计师亲自到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4)针对甲公司客户丙公司的电子形式回函,审计项目组查阅了邮件发送者为丙公司公共邮箱,审计项目组确认电子回函信息过程是安全可靠的。
(5)审计项目组收到的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行只能说明甲公司投资款已经到账,本行不保证投资款是否合法,投资项目是否真实,未来投资是否具有预期投资回报”。审计项目组致电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是银行业标准条款。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该同函可靠,并在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银行的电话沟通内容。
(6)审计项目组针对甲公司的丁客户采用跟函的方式,并及时取回询证函。要求:
(1)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上述第(6)项,指出审计项目组针对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