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文化创意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在甲国设立了分支机构B,在乙国设立了分支机构C,2014年度,该文化创意企业在我困境内所得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B所得12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C所得- 100万元。近日,该企业的总经理面对“走出去”进程中遇到的问题,与Z会计师事务所某注册会计师联系,该总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该注册会计师就一些问题给予问答。该总经理所提问题如下:
(1)A企业乙国分支机构C的亏损如何进行弥补?有无弥补期限限制?
(2)A企业当年在境内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3)如果A企业在丙国设立子公司D,拥有其45%的股份,该子公司D税后给A企业分红,A企业得到分红部分对应的D在丙国已纳企业所得税,可否在A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纳税时,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4)如果A企业在丙国设立的子公司D投资新办E公司(A的孙公司),拥有其40%的股份,该子公司E税后给D企业分红,D企业又分配给A企业的部分对应的E已纳企业所得税,可否在A企业汇总境内外所得纳税时,作为A企业间接负担税额予以限额抵免?
要求:假定你为该注册会计师,请书面回答该总经理的以上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明计算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