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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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退伙。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银行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表示自己为有限合伙人,只按出资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称自己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问题:(1)甲、丙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简述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014.10案41)甲、乙、而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台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甲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仓业的夸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乙不同意。问题:(1)合伙协议有关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出售企业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简述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