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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著作权人申请诉前权利保全措施的条件。

  简述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和责任形式。

简要说明我国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

案例: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钱某的网络原创小说《在那遥远的地方》授权冲浪网站发表。蒙文编辑巴特将该小说译成蒙文在期刊上连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草原出版社擅自以蒙文汉文对照版形式出版《在那遥远的地方》,未为作者、译者署名并向其支付报酬。白云书店销售了该图书,进货200本,已售出 80本。  请回答:(1)巴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草原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什么?  (3)白云书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春天先生是一位书法家。2005年3月,凌晨先生经春天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绍找春天先生求一幅书法。春天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凌晨先生写了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凌晨先生对春天先生深表感谢。2005年5月,在没有征得春天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凌晨先生将春天先生的题字给了正点旅行社,让正点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做广告用语,凌晨先生获得了3000元报酬。正点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万个。2006年2月10日,春天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见了带有自己手迹的正点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气,立刻与凌晨先生联系,要求凌晨先生和正点旅行社给个说法。但正点旅行社认为,自己是花3000元钱从凌晨先生那里买来的题字,已经获得了凌晨先生的授权,所以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凌晨先生则认为,春天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而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同意正点旅行社使用,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春天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问:(1)春天先生的题字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  (2)凌晨先生与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敌否认其侵权责任。  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 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盼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来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便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白接至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栽,B 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甲、乙两人在与丙和A、B网站交涉未果时遂将丙和A、B两网站告上法庭。  试分析:(1)丙是否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为什么?  (2)A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B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4)A、B网站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构成侵权则不用回答)  (5)如果甲、乙或A、B网站查出在B网站上载其歌曲的网民是丁,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某银行委托张某和王某为其设计商标,张某和王某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了设计稿,经专家评审后银行使用该设计稿申请注册了商标,后银行在经营场所、媒体、网络使用该商标作广告。李某看到后认为该商标构图中含有自己的美术作品,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请问:(1)商标设计图的著作权人是谁?为什么?(2)谁侵害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新千年来临前夕。在某观光塔内展示了一幅宣传图画《××××》,图画以上海浦江两岸的目景为背景,气势恢弘,引来游人驻足观赏。未曾想到的是,2000年 8月8日,这幅宣传图画的主人甲(某邮政局)被乙告上法庭。原告乙诉称,他们于 1999年7月前,制作完成大型宽幅摄影作品《××××》,该作品的底片保存在原告自己的保险库内。2000年3月.原告发现了由甲制作的大型广告牌背景和原告的摄影作品完全一样。原告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夺被告拆除广告牌,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教,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甲辩称,他们委托丙公司制作了这幅宣传画,背景照片和画框的制作均由丙负责,而宣传口号则由自己拟定。该宣传画的制作和设计费用共1400元人民币,丙公司向甲出具了发票。甲认为,自己是邮政局,属于公用服务性企业,制作宣传画在重大节日进行宣传活动是正常的,无营利目的,因此原告所称的被告“用于商业活动”是不符合事实的。开庭时,丙承认了诉争的宣传画是其制作的,所用的背景照片也确是原告诉称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