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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国,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采用分割制的有    (    )

  • A

    英国

  • B

    美国

  • C

    意大利

  • D

    法国

  • E

    中国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

  • A

    继承的开始及原因

  • B

    继承人的范围

  • C

    继承人的顺序

  • D

    继承开始的效力

  • E

    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依《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对于动产的遗嘱,可以适用的法律包括(    )

  • A

    遗嘱人立遗嘱地法

  • B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

  • C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 D

    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 E

    遗嘱方式有效性争议案件受理的法院地法

  简述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简述立嘱能力的准据法。

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简述涉外法定继承单一制与分割制的含义及优缺点。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6号的混凝土三层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分别于1959年和1975年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stockton购有住宅一座,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富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士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为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幕贞领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富强及其夫居住。1988年,朱富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  (3)在美国的遗产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

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5年以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解决此继承纠纷的准据法原则上应适用( )

  • A

    A国法

  • B

    B国法

  • C

    C国法

  • D

    D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