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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票人栏中显示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本公司代理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拒绝,乙表示从未委托甲出票。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试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  )的方式之一。

  • A

    原始取得

  • B

    继受取得

  • C

    有偿取得

  • D

    无偿取得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能力的规定。

票据权利属于()

  • A

    物权

  • B

    债权

  • C

    商品权

  • D

    社员权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下列哪种取得方式不是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    )

  • A

    依背书转让方式从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 B

    依清偿追索方式从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 C

    以继承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 D

    以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票据

票据文义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可能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是()

  • A

    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的受让人

  • B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的持票人

  • C

    偷窃他人票据的持票人

  • D

    出票原因关系违法的票据的被背书人

甲公司与乙公司串通,假意订立合同。甲公司以该合同为依据,向A银行申请了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办妥汇票后交予乙公司。经朋友介绍,乙找到B市丙汽车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丁,丁称自己能有办法从银行办到票据贴现,但乙公司在B市无账户,只能先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然后以丙公司名义贴现,资金到账,丁一定负责划转给乙。乙同意,将汇票背书给丙。B市C银行接受了该汇票贴现申请,将近500万元贴现款打入丙的账户之同时,从中扣收了丙拖欠C银行的贷款300万元。汇票到期,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交涉无果,C银行以A银行、甲、乙、丙为被告起诉,要求四被告对支付汇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1)有人认为,甲乙恶意串通损害A银行利益,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故本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2)有人认为,乙与丙之间的汇票转让因其没有真实交易,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而无效。(3)有人认为,C银行为了收回贷款而办理贴现,目的不正当。由于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将票据贴现的行为也就无效。对上述意见一一评点,说说本案如何解决。

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  )进行。

  • A

    居所

  • B

    处所

  • C

    住所

  • D

    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