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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票据关系而生的抗辩事由有()

  • A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

  • B

    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 C

    票据背书不连续

  • D

    票据未到期

  • E

    票据债务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

  试述票据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转让上的差异。

属于票据法上对物的抗辩事由有()

  • A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

  • B

    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 C

    票据背书不连续

  • D

    票据未到期

  • E

    票据债务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体现在哪些方面?

属于票据法对物的抗辩的事由有()

  • A

    票据被变造

  • B

    收款人名称错误

  • C

    持票人与前手的基础关系已经解除

  • D

    背书不连续

  • E

    出票人已作禁转记载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 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3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货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村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争议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7

以下属于对物的抗辩事由有()

  • A

    票据责任人破产

  • B

    票据除权判决已公告

  • C

    票据未到期

  • D

    票据收款人被更改

  • E

    票据行为人签章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简述票据权利包括的内容。

构成票据绝对抗辩的事由有()

  • A

    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 B

    持票人与其前手就票据基础关系发生纠纷

  • C

    出票人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

  • D

    票据消灭时效届满

  • E

    持票人无法证明其因正当理由取得票据

  简述票据权利取得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