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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串通,假意订立合同。甲公司以该合同为依据,向A银行申请了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办妥汇票后交予乙公司。经朋友介绍,乙找到B市丙汽车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丁,丁称自己能有办法从银行办到票据贴现,但乙公司在B市无账户,只能先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然后以丙公司名义贴现,资金到账,丁一定负责划转给乙。乙同意,将汇票背书给丙。B市C银行接受了该汇票贴现申请,将近500万元贴现款打入丙的账户之同时,从中扣收了丙拖欠C银行的贷款300万元。汇票到期,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交涉无果,C银行以A银行、甲、乙、丙为被告起诉,要求四被告对支付汇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1)有人认为,甲乙恶意串通损害A银行利益,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故本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2)有人认为,乙与丙之间的汇票转让因其没有真实交易,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而无效。(3)有人认为,C银行为了收回贷款而办理贴现,目的不正当。由于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将票据贴现的行为也就无效。对上述意见一一评点,说说本案如何解决。

一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显示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票据到期,丙要求甲付款,甲告知:此票据是公司一部门负责人未经公司授权与乙公司恶意串通签发的,是无权代理出票行为,甲公司不予认可。丙转而要求乙公司付款,亦被拒绝,理由是丙仅以相当于票面金额一半的代价就取得了汇票,乙与丙之间又无其他交易关系,丙以不合理的代价取得票据本身就可以证明丙取得票据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试问:(1)如甲公司所言属实,此票据的出票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2)如乙公司所言属实,丙是否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简述票据行为文义解释原则的含义。

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是(    )

  • A

    收取高额费用为他人承兑汇票

  • B

    以不合理代价转转让票据

  •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发票据

  • D

    签发票据损害了国家利益

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中不包括()

  • A

    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

  • B

    必须由代理人签章

  • C

    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旨

  • D

    必须写明代理的范围

票据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则该行为属于    (  )

  • A

    特殊无权代理

  • B

    特别代理

  • C

    表见代理

  • D

    狭义的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