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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损失险(含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记栽:保险标的为甲公司库存的一批木耳,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费4000 元,责任期限自2010年5月15日一2011年5月1 5日。收到甲公司投保要求后,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加盖同意承保印章。其后,甲公司并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未出具保险单。2 010年10 月26日,甲公司仓库被盗,损失价值8万元的木耳,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证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未交纳保险费及自己来出具保险单为由拒赔。请问:(1)甲公司填写投保单并提出投保要求的行为性质是什么?(2)甲公司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未出具保险单,是否影响合同成立?为什么?(3)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试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宋某在2014年1月购买了为期一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同年9月宋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宋某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3万多元的财物被盗。案件一直没有告破,一个月后宋某突然想起自己购买有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对被盗财产给予损失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宋某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问题:(1)何谓“及时通知”?(2)宋某向公安局报案是否属于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3)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为什么?

  某油漆厂2009年10月1日将其财产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同年12月1日,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油漆厂的熬油漆锅由于仪表失灵,炉温迅速上升,将有爆炸起火的危险。在这种紧急情况之下,油漆厂为了防止油漆爆炸,立即向锅内投入冷却剂降温,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但锅内的半成品却报废了,为此,油漆厂损失了8。00元,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并非火灾所致,故不愿赔偿。油漆厂于是起诉到法院。  问:该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简述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简述保险金的先予给付。

  简述投保人的义务范围。

2009年1月,张甲经其父张某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3年,张某妻李某为受益人,并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张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2月,张甲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2009年6月5日,张某因肝癌死亡。李某向其子张甲、许某索要保险单,遭到拒绝。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张甲应当承担哪些义务?3、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

简述保险金先予给付的含义及使用条件。

简述保险人承担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