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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回避的法定理由。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

  简述回避的意义。

金山县发生一起抢劫案,该县公安机关组成以林刚为组长的侦查小组进行侦查,后来抓获以赵山为首的专门实施抢劫活动的犯罪团伙一干人。经过讯问,林刚发现赵山正是当年狠心抛弃其母子的亲生父亲,赵山也认出了林刚。赵山认为林刚可能会公报私仇,要求林刚退出侦查小组,不能参与对其的讯问。林刚认为自己会公正办案,坚决不同意退出侦查小组。问: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什么制度?赵山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试述回避的种类。

某公安机关在一次抓捕结伙抢劫的犯罪集团时,几名犯罪嫌疑人逃窜。侦查员谢某在追捕时突然看见其中一名正是自己未婚妻的弟弟。谢某是政法学校毕业的,他很快想到了案件的当事人与自己有特殊关系,自己应当回避,于是,他放弃了继续追捕。问题:谢某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谢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为什么?

(自行回避)是刑事诉讼回避的一种重要类型。

  论述回避的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关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制度。

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结合本案分析,法官的回答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