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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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2008年1月,甲、乙、丙三方按照5:3:2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一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兴达电子器件厂”(以下简称“兴达厂”),总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三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与债务。到2009 年底,兴达厂共获利60万元,三方按照舍伙协议进行了分配。2010年2月,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丁共同投资组建了另一电子器件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外部原因,至2011年底,兴达厂严重亏损,三方遂决定解散兴达厂。经清算,兴达厂尚欠债务45万元。  问题:  1.请分别计算出甲、乙、丙对兴达厂60万元盈利的分配数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盈利分配方案,对于上述60万元盈利,各台伙人应如何分配?  3.乙未经甲、丙同意,与他人共同投资组建另一电子器件厂的行为是否台法?为什么?  4.兴达厂所欠的45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合伙人是否有权以合伙协议约定“三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债务”为由主张承担按份清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要求甲清偿全部债务,甲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