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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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分别经营的鱼塘相邻,有堤岸相隔。A经营的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看就要亏本,A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在附近有一家工厂C,其排污渠道与A的鱼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同时,由于雨势较大,污水漫入了邻近B的鱼塘,造成B经营的鱼塘中鱼苗大部分死亡。问:(1)本案中,A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B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012年6月1日某市环保局接到投诉,称某河支流河水有严重异味。环保局主管局长汪某指示环境监测站进行调查。环境监测人员经取样检测后,发现该支流河水中氨氮类物质严重超标。收到检测结果后.汪某认为氨氮类物质易于挥发,且汛期水量较大,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环保局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日环保局又收到投诉.称该河支流有死鱼现象。环境监察人员排查后发现氨氮类污染物是由某化工厂排放的,进一步调查后又查明:在总经理张某授意下,该化工厂新引进的生产线主体工程完成后,环保设备未“三同时”验收即于2012年5月31日进行了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由于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使得大量高浓度含氨氮污水直接排入某河支流。6月2日环保局工作人员制作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草案,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并提交给汪某签署。汪某则认为该化工厂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曾多次受到当地政府的各类表彰。因此,汪某并未签署限期整改通知书。6月4日该河干流开始出现死鱼现象,自来水厂也被迫关闭了部分取水口。6月5日汪某意识到事态严重,遂通过电话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然而,一切为时已晚。当天夜间该河干流即发生了重大水污染事故,除河内的鱼类大量死亡外,沿岸十余家自来水厂也被迫全部关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万元。数月后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张某和汪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有罪判决。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汪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的概念及种类。

论述环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本质及其相较于民事诉讼的优点。

简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作用。